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