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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国税所[1999]1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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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发生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支出,经市国税局审批后作税前扣除,其中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在1 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不少于2年的期限扣除。

    二、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支出,单项维修工程在50万元以内的,报经市国税局审核后。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项维修工程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市国税局审核,在不少于2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其中单项维修工程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核后作税前扣除。

    三、邮政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以市邮政局实现的收入和制度规定的比例控制使用并作税前扣除。

    四、各市国税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及《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和纳税检查工作。

    五、各市邮政局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监管到市邮政局,可延伸检查到县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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