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公告〔201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9 | 【实施日期】 | 100100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对供电企业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应计入企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广西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局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