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集中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新国税办[1999]555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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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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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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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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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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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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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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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集中交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请示》(乌国税[1999]11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乌鲁木齐商业银行所属支行营业网点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集中向其机构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沙依巴克区分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