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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2000]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月18日国税函[2000]57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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