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第3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你局《关于岳阳市城市商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岳国税函〔1998〕056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岳阳市城市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精神,同意岳阳市城市商业银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支行1997年及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进行清算,少缴的应补缴,多缴的可在以后年度抵缴 .请你局通知各征收分局做好所得税的清算和交接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