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国税一[1999]1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迅速贯彻落实。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1999年底前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宜按省局辽国税一[1999]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各地务于1999年9月10日前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表》(见附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