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青银发[2000]1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平度、胶南市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局、人民银行支行、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的《转发总行银发[2000]21号〈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的通知》 (济银发[2000]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