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国税监[1998]2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在全省税务收费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超过规定范围向纳税人收取发票保证金。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物价部门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全省各级国税部门立即清理和退还超规定范围收取的发票保证金。
一、各市局要认真重视这项工作,由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积极做好清理和退还超规定范围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工作。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 规定可以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外,其他发票保证金应全部清退。
三、在清退中,如有欠税的,可用发票保证金抵顶欠税。退还发票保证金时,要各种手续完备,不要有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