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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启用代扣代税款凭证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计[1996]5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制度。原京地税个[1995]311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完税凭证,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中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除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需持有完税依据面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给予开具,对其它个人所得必须填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此,我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用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其它凭证停止使用。

    此凭证也适用于土地增值税代扣代缴,视同完税证进行管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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