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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财税法联字[1996]3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规范操作,规定我省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550元,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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