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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函[2008]7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同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办理2008年度最后一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当期应缴税款不足抵缴可减免税额的,其差额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抵缴或申请退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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