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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我省工商银行系统缴纳营业税和城建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财税字[1985]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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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州、市、行署、县财政局、税务局、工商银行中心支行、县支行:

    关于我省银行系统如何缴纳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省税务局曾先后以(85)云税一字第30号、(85)云税一字第46号和(85)云税二字第19号通知,省财政厅以(85)云财预字第32号文件作过规定,由于前后规定解释不一,工商银行系统应交的营业税和城建税未能及时入库。现经共同研究,对上述两税如何缴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营业税仍按省税务局[1985]云税一字第46号通知规定缴纳。即从1985年1月1日起,列为省级预算收入,统一由省分行汇总在昆明市集中缴纳,由昆明市税务局征收解交金库。其他各地、州、市、县税务局不再另行征收,已征营业税款应办理退库。

    各县支行接文后,逐月将应缴纳的营业税上划至地、州、市中心(市)支行,中心支行汇总上划省分行,由分行汇总缴纳。

    二、银行应缴的城建税仍按省税局[1985]云税二字第19号通知规定缴纳。即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行、处)。按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银行接此通知后,须即按此通知规定认真清理,迅速将应缴税款组织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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