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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一[1997]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628号)文《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如何征收资源税,待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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