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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国税发[1997]1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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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97年3月21日国税发[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3月22日和1997年3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定应自1997年4月10日起生效,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6月4日以国税发[1994]137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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