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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7]0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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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对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减免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1995年底已经到期,1996年有些地区按法定税率恢复了征收。许多森工企业反映,目前经营情况仍很困难,要求国家继续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顾。为了支持森工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997年继续保留这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1996年至1997年,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1996年至1997年,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请即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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