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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5]3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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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所字[1995]第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县以上种子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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