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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国税一[1999]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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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增值税管理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备查资料,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确定是否在当期报送。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货物名称”栏,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计会统计报表分类口径表附后)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三、为便于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较多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省局统一制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清单》(样式附后),纳税人要按规定填写并附列。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装订所用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具体样式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及时研究解决申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局。

    六、本通知下达后,省局辽国税一[1995]70号第七、八款之舰定,辽国税一[1995]151号、辽国税一[1996]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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