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资金应直接划拨给项目所需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供应方,一般不应划拨给项目单位自身的基本账户或其它结算账户。但以下情况除外:
1.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可在用款申请单位提供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的情况下,将资金划入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账户,由项目单位办理自有资金采购报批手续。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应退回监管专户。
2.合同上规定的在项目预算控制范围内须支付给个人的直接人工费用,在项目单位提供人员费用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可划给项目单位的自有非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