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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发[1996]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省局1995年3月28日以冀国税发[1995]23号文下文《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实施力、法(试行)》是适用于手工稽核检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扣税凭证,加强部门间配合的办法,印发以来,各市、地积极贯彻落实,总的看,工作开展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为了进一步协调此项工作,使部门间配合更有成效,再明确以下几点:

    一、冀国税发[1995]23号文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二条 和第三条 规定的由税政部门负责的工作,交由稽查分局负责。

    二、各级稽查分同、信息中心和税检室要将原报送同级税政部门的有关报表、情况(专题报告书)逐级上报各自的主管部门;省局信息中心和税检室汇总后要报送省稽查分局。

    三、省稽查分局要按总局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统计报表及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工作仍按有关规定分工负责,涉及手工稽核的,有关部门要填制《认证稽核结果通知单》和《查询结果通知单》及时通知稽查部门核实。

    五、原冀国税发[1995]23号文件的其余部分和冀国税发[1995]49号文件仍要继续执行。

    六、本通知的上述内容,从1996年起执行。执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稽查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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