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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7]1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28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收查补的税款仍按原分成比例不变。即各区(市)县按省、市、县“四、一、五”比例分成,五城区按省、市、区“四、三、三”比例分成,高新区比照五区执行。

    二、各区(市)县财政局应按省规定,在清欠期结束后,及时办理对地税部门的征收业务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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