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监字[199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中心支库、监察局、省直各主管部门:
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确立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狠抓财源建设,加强税收征管,促进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当前仍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在预算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擅自越权免征、减征、缓征预算收入,有的通过混淆级次、改变税种、汇总更正等手段截留上级预算收入。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削弱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为了加强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预算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现就加强预算收入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预算收入征收管理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免征、减征、缓征税收;要严格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湘政办发[1994]24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级收入范围的通知》(湘财[96]预字第99号)、《关于省级收入范围的补充通知》(湘财[96]预字第217号)等文件关于各级预算收入划分范围和入库纪律的规定,严格按级次做好预算收入入库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财税法制观念,从维护财税工作正常秩序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收入,强化税收征管。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积极做好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把预算收入征收入库情况作为市场经济和分税制条 件下财税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对帐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94号),加强对本级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入库的监督检查和对征收、审计机关在金融机构开设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有关重要事项可实施延伸检查。对违规设立的过渡户要坚决予以撤消,并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对征收机关违规退库的,国库要严格把关;对有意混淆预算级次,将上级收入混作本级收入入库的,除如数扣回侵占的收入,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外,还要将违纪情况在全省财税系统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监察机关按有关程序处理。各预算收入缴纳和征收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国库、监察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与预算收入征管有关的凭证、帐簿、报表、票据、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不得干扰、阻碍、拖延、拒绝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大对预算收入缴纳和征收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