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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1999]1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抓紧时间,摸清本《通知》附件所列转制的科研机构在本地分布情况,督促其及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并做好征管范围的交接工作。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务必按规定的纳税地点和预算级次分别入库。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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