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1998]2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改变目前一些企业存在的“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现象,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现对欠税严格加收滞纳金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对企业未按规定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无论是当年发生的新欠,还是历年的陈欠,一律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越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或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欠缴税款的企业,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应移送司法机关按《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规定处理,即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