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省纪委驻审计厅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人员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4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厅各部门:

现将《江苏省审计厅审计人员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中共江苏省纪委驻审计厅纪检组

20121226

江苏省审计厅审计人员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审计人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审计人员公务回避,是指我厅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审计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审计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审计人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回避的时间一般应当从成立审计组、发出审计通知书,直到审计决定书执行完毕。

所指利害关系,是指审计处理的结果将会涉及增加或减损审计人员的金钱、名誉、亲情、友情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厅在编工作人员和审计组临时外聘的协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与审计事项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侄子女、侄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本人或与本人有前款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包括所审计的项目或事项涉及本人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五条 审计人员遇有应当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口头或书面形式);对符合回避条件,但审计人员未提出申请的,应责成回避。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七条 其他人员也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供审计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回避申请,经所在审计业务部门审查后,由本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被审计单位的回避申请,经人教处审查核实后,提出回避意见,报厅分管领导作出回避决定;责成回避的,由审计业务部门报厅分管领导作出回避决定。特殊情况报厅主要领导审批。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回避者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厅领导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省政府或审计署领导决定。

第十条 审计业务部门在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及其审计人员,以及临时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协审时,应当充分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严格把关。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适时予以调整,或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对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复核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经查实后,应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相应处分。对不服从回避决定的,应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予免职。

第十二条 被回避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对审计过程或结果直接或间接施加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将有关回避情况做好审计记录,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21227印发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