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所[1999]1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河北区国家税务局:
接天津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关于天津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一九九九年度管理费收入支出预算方案的请示》(津分多经[1999]1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2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天津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向所属企业定额提取管理费450万元。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允许其所属企业(名单、额度见附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提取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其1998年度节余的管理费42.6万元,应在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结转1999年度使用。请你局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