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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无为县高新工业区要求开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三字[1996]3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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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开征无为县高新工业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请示》(巢地税政一字[1996]97号收悉。

    据调查,无为县高新工业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矿区标准。根据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对无为县高新工业区的土地与房产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征土地用税和房产税。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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