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外字第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外汇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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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做好1999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地务必先期做好有关外汇借款项目的核对工作。现将《1999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审核表》予以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时间核查,并于今年5月15 日前分别报财政厅外经处和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有关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1999年的核查范围是1998年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9 年度仍继续执行以税还贷政策的外汇借款项目。对确属漏报的项目,经严格审查后,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予以补报,但需在上报的文件中说明漏报原因,尽量保证在2000年不再出现漏报项目(单位) . 各地要对过去曾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单位按照财驻湘监字〔1998〕第34号文件精神进行一次清理。此次核查后因仍未告知单位而漏报且不能补救的项目,由各地自己负责。
2对已经破产、停产或欠税严重等不能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外汇借款项目(请附文字说明材料),报告中可保留企业名单和外汇借款项目(但不再申请以税还贷限额),以保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核准的项目基本能够退付税款,用于归还外债。
3各地应对每户企业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附上企业1998 年归还外汇借款单据的复印件。凡在1998年将退税款挪作他用的企业,一律取消以税还贷资格。
4对《1999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审核表》说明以下几点:
(1)除补报项目外,必须填清企业的主代码(即外汇借款项目调查时按项目确定的主代码,不是企业本身的代码),企业名称、外汇借款项目名称必须核对清楚。
(2)1995、1997、1998年末的外汇借款余额均按企业决算数填写。
(3)1999年合同规定的外债数,正常项目按合同数填列,逾期项目按1999 年计划归还外债数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