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8]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1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