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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税率的批复

【时 效 性】 渝地税函[1998]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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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娱乐业税率的请示》(万地税发[1998]5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娱乐业按重府发[1994]15号文执行,即:

    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的营业收入税率调整为10%,经营音乐茶座、游艺的营业收入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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