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津国税二[1994]2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涉外稽征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对部分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解释认定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八)项所说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109号国税发[1992]109号通知第二项所述“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的企业,包括:(一)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二)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及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