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地税稽字[200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税稽函[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规定行政处罚标准适用范围暂定为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调查终结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确定为偷税的案件。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