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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财税字[1995]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M《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已经多征的消费税退税事宜,按1994年6月15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94)内财预字第41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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