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1999]7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我国科研体制改革的需要,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35号)精神,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现行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各类企业对火炬计划、工业振兴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的科研、生产用房的投资,可比照“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高技术攻关项目和工业性试验项目”,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企业需凭国家或市科委颁发的科技计划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等纳税手续。企业对其他项目的投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