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取得各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辽地税沈发[1997]38号)收悉。为了正确贯彻营业税法规,公平税负,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产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物业管理费,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二、房产物业管理公司代替有关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