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地税函[1999]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涉外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已经省物价局核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6]62号规定的标准(每套收费100元)执行。
附:黑龙江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关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登记证收费的复函
黑龙江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关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登记证收费的复函
1999年8月10日 黑行管函字[1999]2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确定涉外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函》(黑地税发[1999]14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地税系统的涉外税务登记证收费执行黑价联字[1996]第62号文件。
收费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规定票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