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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发[1998]3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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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划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全省原地方石油化工企业(不含武汉市,下同),各地国家税务局应于1999年1月31日前完成企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关手续。

    2.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已上划的地方石油化工企业,均按原纳税人和原纳税地点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3.江汉石油管理局所属原油采集企业(单位)以其管理局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江汉石油管理局所属其他工附业及与其他企业共同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均以独立核算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江汉石油管理局所属全资国有企业所昨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缴库方式,依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财预字[1997]32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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