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个[2000]1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ΟΟΟ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