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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9]1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审批权限,比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9]75号)的规定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日  国税发[1999]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轻工业局最近来函,要求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1999年度,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9]136号)的规定,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可参照当地行政单位经费标准,采取定额或比例的方式提取。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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