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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13〕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的请示》(苏水资〔20132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望进行修改完善后,印发各地实施。

二、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大规模开发利用,我省部分地区地下水水位大幅下降,形成区域性地下水降落漏斗,诱发了地面沉降、裂缝等地质灾害。加强地下水管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工作举措,全面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科学编制地下水禁采、限采方案。要指导各地根据《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统筹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和非传统水源,大力推进城乡区域供水,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注重地下水管理能力建设,积极发挥水资源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升地下水管理水平。严格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全面压缩地下水开采量,严守地下水水位控制红线。省水利厅每年要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情况,提出地下水水位控制和开采管理要求。

四、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保障顺利推进。逐级分解下达年度封井、水源替代、地下水压缩、企业节水改水等工作目标,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地下水管理秩序。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对地下水管理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视情予以通报、约谈,督促抓好落实。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地下水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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