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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国税一[2000]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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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人员对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检查。同时,要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对清理检查后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填写《辽宁省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后)。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各市清理检查情况,于5月2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适时地组织人员,对其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要按规定做姨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福利企业征退增值税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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