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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59号)

【时 效 性】 第五十九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截至201011月底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一、对与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12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1号公布)第十三条第四款,予以删除。

 

二、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3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

 

三、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doc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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