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青地税征函[200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每月的15日。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机关代收费的申报缴纳手续,经研究,自2009年2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旅馆业增容费、外债偿债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的申报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