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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费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征函[200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每月的15日。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机关代收费的申报缴纳手续,经研究,自2009年2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旅馆业增容费、外债偿债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的申报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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