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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9]1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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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

    为使税务稽查工作进一步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逐步实现稽查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税务稽查简易程序的前提条 件根据《规程》的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般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执行税务稽查简易程序,其中包括:

    (一)在税务稽查中,经检查后确实未发现有偷税等税收违法现象的。

    (二)在税务稽查中虽发现有问题,但问题不严重且未达立案标准的。

    根据《规程》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如下四种情况均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其余的均可按简易程序处理。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立案查处。

    2、虽然没有第一条 中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 、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对补税虽不达上述标准,但所处罚款对法人单位达10000元以上,个人、私营企业达2000元以上的。

    二、税务稽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的步骤

    (一)根据选案程序确定稽查对象。

    (二)填制《税务稽查通知书》(《规程》第十八条 规定的除外)。

    《税务稽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文书字号、被查单位全称、单位代码、决定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及所属时间、需提供的检查资料、检查人员、检查机关、通知书日期等。

    《税务稽查通知书》加盖单位印章 后,即可按文书送达的规定送达被查对象。

    (三)依据发出的《税务稽查通知书》登记《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见附件一),其内容包括:顺序号、被查单位、稽查文书号、检查内容及所属时期、检查时间、稽查员、检查通知日期、通知送达方式、送达通知日期、送达人。

    (四)实施税务稽查,按规定填制《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原始记录)等表。

    (五)通过调查取证,以确定是否立案。

    (六)确定不需立案后,由稽查员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对检查中确实未发现问题的,填制《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内容包括:文书字号、案件编号、被查单位全称、单位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稽查局局长签字、检查员签字、检查机关盖章 、填制日期。

    2、需要补税、罚款的,直接由稽查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理文书字号、被查对象名称、违法事实及结果、处理决定及依据、限期改正内容、应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数额、作出处理税务机关及印章 、作出处理日期、告知事项;

    (七)将《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报依法有权审批的局长(未处以罚款或者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县稽查局局长审批,其余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批准后,由执行人员送达纳税人。

    三、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执行程序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是否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区别情况处理:

    (一)对税款、滞纳金:

    1、限期内缴清,而又没有申请复议的,由执行人员填制《执行报告》(见附件二),并将情况向稽查局长汇报。

    2、对限期内未缴或未缴清的,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外,并请示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有关强制执行措施。

    3、对限期内缴清,但纳税人申请要求税务行政复议的,按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对罚款

    1、对限期内缴清的,而纳税人又未申请复议的,由执行人员填制《执行报告》,并将情况向稽查局长汇报。

    2、限期内未缴而又未申请复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限期内未缴,而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按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程序办理。

    四、结案处理案件终结后,将《执行报告》及有关案卷资料分类归档,并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五、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税务稽查实施台帐

    年度:检查机关:登记员:顺序号被检查对象通知书字号检查内容检查所属时间检查时间检查员检查通知日期文书送达方式送达日期送达人

    附件二:

    执行报告案件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案件名称执行人执行时间执行方式

    税务处理决定的内容

    执行情况执行人:年月日

    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桂地税发[1999]16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正确实施,形成税务稽查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税务稽查的高效和廉洁,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加强税务稽查业务管理,促进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税务稽查内部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地税系统各级稽查部门和征收部门的检查机构实施税务稽查的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对已经稽查结案的案件,按照一定的选案方法和比例进行重新稽查,对复查结果按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由税务稽查部门负责组织,稽查与法规、税政、监察部门共同组成复查协调小组,由有税务稽查执法权的机构负责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

    第五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范围包括:

    (一)对经稽查已结案未发现问题的案件进行案头分析,有重点地将经营时间较长、规模较大或有其它疑点的纳税人确定为复查对象。

    (二)对举报案件查处后仍有举报要求查处的案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新的情况和信息,认为确有重新调查必要的确定为复查对象。

    (三)随机抽查确定复查对象。

    (四)其它需要复查的案件。

    第六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应本着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有关税务稽查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复查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原税务稽查案件从基本事实确认、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定案结论、法律文书的使用等是否合法、规范进行核查。

    第七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束后,由复查人员根据复查情况填制税务稽查报告,对经复查未发现问题的案件作结案处理;对经复查发现问题的案件,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先行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案件经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出具复查结论(见附件),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对发现问题的案件由复查小组进行分析,根据复查后的不同情况由稽查、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存在税务稽查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由税务稽查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凡经复查发现原税务稽查人员未能按照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规定完成稽查工作任务,不适应税务稽查岗位工作的,由复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调离税务稽查工作岗位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原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未按税务稽查制度进行稽查、稽查程序有误、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按执法监督程序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营私舞弊、越权或不作为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地、市、县局、各分局应定期组织复查工作,对经复查发现问题的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就复查情况在本局内进行通报,切实保证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附件:

    税务稽查案仲复件查结论通知书()地税字第号:经对一案复查,结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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