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价函[2013]4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核准我省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2〕3417号)悉。鉴于我局《关于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291号)规定的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开展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按每人每课时4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学员自理。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以上规定有效期三年。请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