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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5]0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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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19号)收悉。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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