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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政发[2008]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 年第2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 年第3 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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