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9]0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1999 年 4 月 29 日,湘地税函[ 1999 ] 036 号文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8 ] 156 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适用范围
(一)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达到 5 -- 10 万元以上的案件。(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地税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情节严重或有新的作案手段的案件。
(三)重大殴打税务人员、冲击税务机关等抗税案件
(四)税收执法过程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
(五)其他具有典型或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要求
(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由各级稽查局具体承办,负责公告的拟文、张贴、发布、立卷、归档、保存。
(二)各地应在办公场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专栏。
(三)各地应按月定期将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
(四)各地应按季在新闻媒体公告一期税务违法案件,并将公告底稿复印件逐级上报省局。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 1998 年 9 月 28 日,国税发[ 1998 ] 156 号文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现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张贴式公告格式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税告字[××]第×号
……(写明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当事人的姓名、职业、职务、单位、地址;曾有税务违法行为的,要以略加介绍)
……(简要叙述税务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态度和危害后果)。本局依照《××》第×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于(将于)××年×月×日(前)依法执行(写明执行方式)。(如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适当说明)
特此公告
发布机关印章
××年×月×日
注:本公告格式适用于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