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1998]18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个人在境内购置商品房用于投资经营、租赁是否缴纳固投税的请示》(黄地税[1998]323号)收悉。经研究,对能够提供有效证件(指护照、回乡证等)证明身份的外籍人员(含外商个人)或港、澳、台同胞,在我省境内购置产权归其个人所有的商品房,不论自用或非自用,或在取得法人资格后进行投资经营、租赁,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规定前,暂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