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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在我省境内购置商品房暂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8]1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个人在境内购置商品房用于投资经营、租赁是否缴纳固投税的请示》(黄地税[1998]323号)收悉。经研究,对能够提供有效证件(指护照、回乡证等)证明身份的外籍人员(含外商个人)或港、澳、台同胞,在我省境内购置产权归其个人所有的商品房,不论自用或非自用,或在取得法人资格后进行投资经营、租赁,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规定前,暂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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