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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财综〔2011〕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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